今年以来,旬邑法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指导意见,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由院领导牵头,积极探索有效地法庭教育模式,会同公安、检察机关认真开展社会调查,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时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并对判处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罪犯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制定落实帮教措施,定期进行走访,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月31日,旬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走访旬邑县中学,与该校领导协调让曾因盗窃而被判缓刑的被告人王辰(化名)回归校园,以达到对未成年罪犯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被告人王辰系旬邑县中学学生,与同学赵飞(化名)在旬邑县城关镇东关村同租一民房作为宿舍。2010年12月27日,被告人王辰在宿舍内见赵飞正洗脸时邮政储蓄卡掉在地上,便趁机盗走,之后趁机抄走赵飞的户口本信息,次日采用多次试密码的手段,从该储蓄卡内分两次盗取现金2200元,并将赃款全部挥霍。案发后,其家属退赔被害人22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法院会同公安、检察机关进行走访调查后,认为被告人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且当庭悔罪,遂判处被告人王辰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因被告人王辰被刑事拘留后,学校以其违反校规作出了开除处理,所以释放后,被告人一直在社会上流窜,为使其尽快回归校园,继续完成学业,办案法官经多次与学校协商,亲自将被告人王辰送进了课堂,从而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