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云成为了牟利,与刑满释放的被告人杜少康相互勾结,意欲将毒品从外地运往彬县贩卖,被彬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四年,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2010年5月,被告人张云成结识吸毒人员杜少康后,二人预谋由张云成出资并购买毒品,后由杜少康负责联系出售。2010年6月29日张云成购买毒品约40克,“料子”40余克,取出其中一部分毒品和“料子”掺和后于6月30日将毒品拿到礼泉县找到杜少康意欲贩卖。7月1日杜少康联系到孙明到其住处,告知其有毒品,并让孙帮忙联系买主。7月2日杜少康、张云成在赵租住的房内吸食毒品时被抓获。在其住所缴获毒品共计87.4克。经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局(咸)公(刑)鉴(理化)字(2010)174号刑事科学鉴定书鉴定缴获的毒品可疑物内均检出海洛因。
彬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云成、杜少康共同预谋贩卖毒品,张云成出资购买毒品,意欲贩卖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云成出资购买毒品,为贩卖毒品积极准备条件,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杜少康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杜少康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