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奸案件犯罪嫌疑人作案后藏匿一年,公安机关通过网上通缉将其抓捕归案。3月17日上午,永寿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刑事案件,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09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杨某与王某(已判决)在永寿县城以询问旅社地址为由将被害人用摩托车带往乾县临平镇。后又以送被害人回家为由,将被害人骗至乾县临平镇三勤村一果树房内,杨某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后,王某进入果树房又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
法院受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奸淫为目的,违背妇女意志,与他人使用欺骗、胁迫、控制等手段,轮奸同一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在公安人员因其形迹可疑对其盘查时主动交代个人强奸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一节,经查,因被告人杨某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先于掌握,公安机关对其网上追逃归案后,主动交代个人强奸犯罪事实一节依有关规定不能认定自首,但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