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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死亡 积极赔偿获缓刑
作者:王浩然  发布时间:2011-03-17 11:08:28 打印 字号: | |
  3月16日,泾阳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袁华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0年11月2日,被告人袁华驾驶一辆柳工“50”装载机,从旬邑县返回泾阳县,由西向东行至211国道口镇官道村段时,将同方向路南侧行走的郭梅当场轧死。被告人袁华下车后见此情景,弃车逃离现场。同年11月23日被告人袁华主动向泾阳县公安局报案。被告人袁华归案后,其积极与受害人家庭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袁华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24万元,且以全部履行。受害人家庭表示谅解且写有谅解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华驾驶装载机在道路行驶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不注意安全,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袁华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亦属逃逸情节。被告人袁华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在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袁华在事故发生逃离现场后,又能积极主动的报案,并且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体现了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 其还能正视自己的错误,积极害取到被人家庭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泾阳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