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当黄陵县仓村乡下常村村民刘锋接过由法官转付的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理赔给他的9.2万元理赔款时,他感激地说:“法官为了这起官司调解成功,付出了辛勤劳动,谢谢法官。”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5日,被告郝争院的雇佣司机程立信持证驾驶陕D—76130号农用车与原告刘锋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原告刘锋及乘员杨龙伟受伤,此交通事故经兴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立信负主要责任,刘锋负次要责任。原告刘锋住院120天花费医疗费近6万元出院。2010年12月27日经陕西省咸阳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锋偏瘫为四级残疾,智力缺损为六级残疾,牙齿脱落为十级残疾,颅底骨折脑积液鼻漏为十级残疾,颅骨缺损为十级残疾,各项残疾等级按计算残疾系数计算后综合赔偿比例为78%。法官在办案中查明,郝争院曾于2009年4月为此车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手续。
2010年3月11日,原告刘锋举状拟将被告郝争院、程立信、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告到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其医疗费、住院费等。兴平市法院民一庭庭长田文峰对此案十分重视,根据当事人保全申请,安排业务骨干及时对被申请人程立信驾驶的、郝争院所有的陕D—76130号农用车予以查封、扣押。随后,刘锋以原告身份对被告提起诉讼。法官在办案中考虑到刘锋因前期已发生医疗费6万元,原告家境贫寒,无力支付后续费用,根据原告提出的先于执行申请,划拨被告郝争院在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支公司参加的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保险赔偿金10000元,有利支持了原告的治疗。
2011年2月25日,在原告出院后,经法官热心、耐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即由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刘锋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共计9.2万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此调解协议,并及时予以履行,达到了既使交强险更好的发挥作用,又使交通事故致残人员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