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和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深入推进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改革工作,促进公正司法,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经咸阳中院党组研究决定,自2011年3月1日起,咸阳中院在全市两级法院推行在裁判文书后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制度。
该制度规定,全市两级法院在每一份裁判文书后必须另附页,将该文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涉及的条、款、项逐项详细书写。为方便当事人理解,法律条文必须用全称。“主要法律条文”指裁判文书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执行申请提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相关规定,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该院要求,此次实行的《裁判文书后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制度》将作为一项制度长期确定下来,作为案件质量评查的一个重要标准。
该《制度》的实行,既便于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又方便了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益具体适用法律规定的知悉和把握。同时,又是对法官公正司法、依法办案的一个监督和促进。制度推行以来,受到当事人广泛好评,取得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