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旬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肖龙、肖红、马晨、王杰(均为化名)绑架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绑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肖龙、肖红、马晨、王杰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七年(肖红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年、六年,分别并罚金7000元、6000元、5000元、5000元。一起四青年人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在当地群众中影响恶劣的一起严重刑事案件得以审结。维护了当地社会治安秩序,为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起到了震慑作用。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肖龙、肖红(与肖龙同村)、王杰在西安市肖龙租住房内密谋绑架作案,肖龙提出绑架同村(旬邑县马栏镇前义阳村)杨某索要钱财,肖红、王杰均表示同意,随后,肖红、肖龙、王杰分别准备了银行卡、“黑”手机卡、弹簧刀等作案工具。同年9月29日肖龙、肖红、王杰回到旬邑县,当日,肖龙又纠集马晨参与绑架作案。同年9月30日肖龙经他人在旬邑县租得一辆桑塔纳小轿车,与肖红、马晨、王杰前往杨某村上,由肖红回村多次“踩点”,直止2010年10月4日,四人未掌握杨某的活动情况。此时,肖龙以欠款为由向肖红索要钱财,肖红便提出绑架其叔父之子肖勇(化名)。当日晚8时许,四人驾乘桑塔纳小轿车来到肖勇家门前,肖红、王杰下车,肖红为王杰指明肖勇家门后返回驾车,王杰以找肖勇之父为由将肖勇康哄骗上车,与马晨坐在车后排看管肖勇,四人随即将肖勇带至旬邑县职田镇职田村崖店沟边,王杰、马晨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封住肖勇的嘴,马晨用弹簧刀威胁肖勇不准“喊叫”,并将肖勇带至崖店沟内控制;肖红、肖龙开车离开,当晚住在旬邑县太村镇野鸡红一旅社内,随后,肖龙以活埋人质等话语多次相威胁,向肖勇家人打电话索要赎金20万元,并发短信给肖勇家人指定银行账号。2010年10月5日,肖勇家人分三次在肖龙指定的银行卡上汇款10500元,当日,肖龙、肖红在西安市将赃款10500元取走;下午15时许,王杰、马晨商量后将肖勇带至旬邑县职田镇杨村路口逃离,当日晚,肖勇回到家中。作案后,肖龙、肖红、马晨、王杰分别逃至彬县、西安、江西赣县等地,2010年10月16日,肖红在西安被抓获归案,同年10月18日,肖龙、王杰、马晨在江西赣县被抓获归案,赃款10500元被四人挥霍一空。破案后,四被告人家属分别代其各向受害人家属退赔2625元,共计10500元。另查明,肖红于2009年5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09年6月11日起至2011年6月10日止。
旬邑法院在审理该案中,以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绑架罪,犯罪情节较轻,应依法定罪量刑。四被告人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悔恨不已,表示认罪。在量刑时,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结合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主次作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退赃及认罪态度等法定、酌定情节,结合考虑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意见,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当地群众拍手叫好,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