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泾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桩基纠纷因发的刑事自诉案件。经过主审法官耐心细致的说教,最终使自诉人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郭小军(化名)与郭兴邦(化名)是邻居。2010年12月23日下午,郭小军在旧房改造中,因界墙之事与郭兴邦发生纠纷。郭小军在未取得郭兴邦同意的情况下,即动手挖墙,郭兴邦发现后就进行阻挡,这时郭兴邦的弟弟郭小武(化名)闻讯后也赶到现场,双方言语不和,随既发生了撕打。随后被围观群众和施工人员劝阻,在郭小军离开现场后,郭兴邦之子郭伟(化名)手持砖块从后赶来,用砖打在郭小军头部。致郭小军受伤。郭小军被围观的群众送往泾阳县医院救治。后转入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1天。诊断为:1、珠网膜下腔出血;2、脑震荡;3、头皮撕裂伤。经泾阳县公安局法鉴定,结论为:“郭小军之损伤属轻伤”。郭小军在泾阳县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合计733.1元。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花费2427.85元。因进行伤情鉴定花费鉴定费200元,因住院产生交通费120元,以上合计3480.95元。
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郭伟表示愿意赔偿其给自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郭小军对郭伟的行为表示谅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人郭伟向自诉人郭小军赔礼道歉;自诉人郭小军自愿放弃对被告人郭伟的指控;被告人郭伟赔偿自诉人郭小军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