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泾阳法院审理了一起盗掘古墓葬案件,以被告人李奇岁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0年7月17日孟斌告诉被告人李奇岁等人“挖个墓,弄点钱花”后,李奇岁表示同意,孟斌在探明墓葬后,告知了李奇岁在墓葬处汇合并准备了作案工具,2010年7月19日,李善(在逃)、李凯(另案处理)、孟斌(孟二怪、在逃)及被告人李奇岁在泾阳县燕王乡坡西村张跃进家田地里利用铁锨,方头铲,圆头铲等工具对已探明古墓葬实施盗掘,孟斌现场进行了分工,由李奇岁、李善轮流进行挖掘,孟斌、李凯吊土,2010年7月20日凌晨3时许当盗洞开挖至7、8米深时,李奇岁,李凯被赶来的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孟斌、李善逃离现场。经咸阳市文物司法钻探和司法文物鉴定,上述四人盗掘的古墓葬系战国古墓葬,具有较高的历史、科学以及艺术价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奇岁在孟斌的纠集下,明知是古墓葬而非法盗掘,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孟斌在已探明墓葬的情况下,又进行了分工并准备了工具,被告人李奇岁仅负责挖掘,在该案中仅起次要和辅助的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故被告人李奇岁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为了一些小钱而盗掘国家古墓葬,最后不仅未得逞,还受到了国家法律的制裁,不能不说是自作自受,咎由自取。宣判后,李奇岁也表示认罪伏法,并表达了深深地悔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