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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证明骗取信任 恶意透支获刑罚款
作者:王亚秦  发布时间:2011-02-16 16:48:45 打印 字号: | |
  以虚假收入证明骗取银行信任,办信用卡三张进行恶意透支。2月14日,咸阳市渭城区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攀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攀利用虚假收入证明,分别于2008年3月25日、5月28日、7月18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申请三张牡丹信用卡。2008年10月至2009年6月,被告人杨攀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分别使用三张牡丹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共计透支人民币26498.94元、948.99美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杨攀仍不归还。后被告人杨攀为躲避银行催收而外出,并将手机停机导致银行无法与其联系。2010年6月11日,被告人杨攀在广东省惠州市火车站被惠州铁路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持有的信用卡进行透支,数额较大,且透支超过规定期限,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系恶意透支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渭城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