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刚(化名)在短短的十五天内伙同他人疯狂作案数次,盗割正在使用的通讯光缆,严重危害了通讯安全。1月26日,三原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该案,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林刚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淡成(化名)、李明(化名)有期徒刑五年和三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和2000元。
经审理查明: 2010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林刚伙同淡成、张飞、石豪、李鹏(三人在逃)在陂西镇庙张街道附近盗窃上海黄冠牌水泵一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280元。2010年7月12日至7月24日,被告人林刚伙同淡成、李鹏、李星、张飞、李明交叉结伙,先后在三原县大程镇太和村、独李镇王马村、仁里南吴村、西安市临潼区徐阳村等地作案九次,盗割正在使用的通信光缆总长度达1460多米,价值人民币5.5万余元。
三原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刚、淡成、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割正在使用的通讯光缆,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所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