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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抢包又盗窃 依法严惩各领刑
作者:鄢 峰  发布时间:2011-01-30 09:16:45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李虎(化名)因缺钱花便伙同贺军(化名),遂打起了抢包的主意,再三次抢包得手后,又伙同张利(化名)等人开始盗窃,后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1月25日,三原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以抢夺罪和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虎、张利有期徒刑十三年和六年刑期,并分别处罚金。以犯抢夺罪判处被告人贺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2010年4月26日、4月27日,被告人李虎伙同王凯(在逃)驾驶摩托车在三原县白鹿花园附近、三原县鲁桥镇惜字村南,抢走樊某、白某、张某提包三个,包内装有现金1300元,9张100元的手机充值卡,抢走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2010年5月5日,被告人张利伙同贺军驾驶摩托车在三原县铁20局门前,抢走范某提包,包内装有现金300余元,三星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550元;2010年2月2日、2010年2月15日,被告人李虎、张利伙同李鹏(另案)、郭双刚(在逃)驾驶租来的黑色现代越野车在高陵县姬家乡杨官寨村心谊烟酒商店、泾阳县中心街诚信烟酒店,用手提式氧焊将卷闸门割开,盗走各种烟、酒、茶叶。经鉴定,两商店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万余元。

  三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虎、张利、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李虎、张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各被告人行为积极主动,均系本案主犯。被告人李虎、张利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三原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