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泾阳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杀人未遂的案件,被告人赵德生因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赵德生因长年与赵存益有邻里矛盾,心存不满,遂产生了杀赵存益之念,2010年7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德生用事先准备好的杀猪刀和铁锤,从赵存益家大门的门槛处潜入到赵存益睡觉的房间内,用铁锤在赵存益的肚子上砸了一下,赵存益醒后,二人从赵存益睡觉的房内一直厮打到赵存益家的大门外,在此过程中,赵德生用杀猪刀在赵存益的腿上和胳膊上各刺一刀并致赵存益多处锐器伤,由于赵德生长年得病、体力不支,被赵存益制服。受害人赵存益于2010年7月28日在泾阳县桥底中心卫生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左下颌部约1cm锐器伤口深及肌层;左上臂外侧中段约3cm锐器伤深及肌组织,部分肌肉断裂,无活动出血;左肩胛下约3cm锐器伤;右上臂约3cm锐器伤深及肌层;左肋部后外侧-3cm锐器伤伤及部分肋间肌;右大腿外侧中段约3cm的锐器伤深及肌层,伤口均感染轻,无活动出血;下腹耻骨联合处约拳头大小肿胀,部分表皮挫伤。住院治疗8天,花费医疗费2159.5元。期间被告人家属支付受害人赵存益医疗费1200元。经咸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赵存益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德生因与赵存益有个人恩怨,遂产生杀人念头,持刀具和铁锤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赵德生在作案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赵德生辩称自已只是为了教训赵存益,并未持刀对赵存益进行伤害,因自已患有疾病不想活了,所以在公安机关才供述自已持刀杀害赵存益,但根据受害人陈述、赵德生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及物证,可证实赵德生的目的是为了剥夺赵存益的生命,且在作案时持有刀具,对其辩称不予采纳。对其辩护人认为受害人赵存益存在一定的过错且被告人赵德生年龄较大,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被告人赵德生能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赵德生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判后感言: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间相处本应互相关爱、互相照顾。可是本案中的被告人和受害人因为矛盾长年不能解决,致使被告人产生故意杀害他人这样的极端行为,这样的结果谁都不愿看到。倘若两个当事人在对待矛盾的时候,都能抱着一种宽容、理解的态度去解决,那么相信二人间也不会有这么深的积怨,也就不会出现故意杀人这样的事件。总之,我们在与他人发生矛盾的时候,应该以一种积极正面的态度去解决,只有这样才能使问题得到真正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