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1日,永寿县法院院长苏俊同志,冒着严寒积雪,再次带领该院执行干警深入到监军镇等驾坡村,对永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刘峰(化名)旧宅基地使用权一案进行实地勘查。
1990年,按照永寿县村镇规划,等驾坡村75户村民进行搬迁、改造、建设新农村。1991年4月,经永寿县人民政府批复,划拨给刘峰宅基地一处,面积为0.4亩。2002年,刘峰在等驾坡村新规划的宅基地建成住宅并居住,但一直未将旧宅搬离,继续作为仓库占用,使用权未交归集体所有。永寿县国土资源局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决定:依法无偿收回刘峰所占用的旧宅基地使用权。决定生效后,刘峰依然拒绝搬离,国土资源局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永寿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决定程序合法,实体得当,且被申请人接到处罚决定书后未提出任何陈述和申辩,经合法传唤亦未参加听证,视为其对该处罚决定没有异议。永寿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准予对永寿县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书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认为自己在旧宅基地的地面附属物应该得到相应赔偿,而并非如国土资源局所说的无偿收回,拒绝交回旧宅基地使用权,执行人员讲政策、做工作均无济于事。被执行人并且纠集邻居亲属进行阻拦,为了防止引起群体性事件发生,执行干警没有立即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将情况及时上报院领导,得知情况后,院长苏俊同志决定亲自督办该案。
在此期间,国土资源局多次催案,因为该土地被征后使用属于县上招商引资项目,而项目建设又迫在眉睫,被执行人的强行阻挠给招商引资带来了颇为不利的影响。考虑到以上这些因素,苏俊院长会同院内执行局同志仔细研究了案情并制定了详细的执行方案,为了维护行政单位的权威和投资商的合法权益,也为了减少人民群众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对立情绪,苏俊同志联系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投资商、被执行人以及院内执行干警奔赴案件争议地,听取被执行人主张,查看地面附属物情况,在经过几轮协商后,投资商主动表示愿意按比例给予被执行人地面附属物一定数额的赔偿,但被执行人对赔偿数额却存有异议,致使无法达成协议。苏俊院长没有就此罢休,仍从法理和情理方面做其工作,希望真正能够使得案结事了。
“老哥,就按你说的办!”被执行人面对在寒风中苦口婆心劝说了近两个小时的苏俊院长,终于同意了和解协议。投资商感慨“能有如此完善的法律保障,看来到永寿投资是正确的选择!”一起涉及县政府招商引资的骨头案件在苏俊院长的真诚感召下,终于得以顺利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