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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中院积极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作者:冯义  发布时间:2011-01-20 14:30:24 打印 字号: | |
  2011年1月17日,咸阳中院召开专题研讨会,对咸阳市课题调研组《开办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可行性研究》进行了研究讨论。研讨会由咸阳中院副院长李宏主持,咸阳中院课题研讨小组全体成员参加了会议。

  为了抓住国家货币政策的机遇,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扩大抵押担保范围,破解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投向“三农”的抵押担保瓶颈,咸阳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组织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就开办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进行了深入调研论证,提出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咸阳中院领导对该项工作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立即成立了由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等庭室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组成的咸阳中院课题研讨小组,并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经过认真细致的研讨,咸阳中院课题研讨小组认为,该项举措符合国家的大政方针,不为国家法律所禁止,具有可行性和合法性。并从法律角度就操作层面的几个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建议对农村住房办证情况进行一次普查,对尚未办证的及时予以补办;二是对“抵押的农民住房必须在村委会备案,且由村委会出具土地使用权随住房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同意处置的书面承诺方可获得贷款”进行修改,表述为“在土地所有权人处备案并由土地所有权人签署意见;三是贷款申请人应向金融机构提供拥有富余住房或抵押房产被处置后仍有居住之地的证据;四是金融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应告知农民相应的法律后果;五是规定抵押的农民住房经法院作为执行物处置拍卖后,可直接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以上意见建议已及时送至咸阳市政府相关机构。

  这次研讨活动是咸阳中院在办案任务重、时间紧的形势下精心组织召开的,体现了该院积极为社会发展大局服务,着眼促进咸阳地区经济发展的大局意识。
来源:咸阳中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