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下午,陕西省周至县辛家寨乡的农民王益民(化名)双手捧着执行款激动的说:“咱一个外乡人,兴平法院的法官几天时间就让咱拿到了几年也没要回的辛苦钱,真是太感激他们了!”
从2007年6月至2008年6月被告侯一刚(化名)让原告王益民向兴平市某建筑公司第四项目部供应石子,王益民从侯一刚处领取石子款。2008年7月12日原、被告结算后,被告欠原告石子款52733元,截止2010年2月先后六次偿还原告33500元。尚欠原告19233元,王益民无奈一纸诉状将被告侯一刚诉至兴平法院,要求偿还剩余款项。冉庄法庭庭长武科航受理此案件后,抱着一定要让农民工兄弟过好这个年的决心,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先后3次找被告做工作,他的真诚打动了被告,使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并当场将剩余款项予以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