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工作又是法院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多年来困扰着法院工作的就是“执行难”问题。如何解决“执行难”已成为各级法院的一个突出问题。
一、执行难的原因
(一)内因
1、对执行工作认识不清。民事执行工作是民事审判活动的主要环节,民事执行工作是一种介于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相对独立的权利,它是一种单向行为,由执行机构依职权主动进行。执行机构对执行程序参与人请求或予执的事项做出裁判,在执行当事人及厉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在裁判过程中,执行法官以中立者的身份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主张和理由进行审查判断。目的在于对程序参与人的请求或异议事项做出裁判,确保执行案件正常运作。从这个角度来看,执行裁判行为与审判行为类同,具有司法性质。但从执行工作的整体来看,执行程序的行政性更高,具有行政权的基本属性。
2、对执行工作的管理不善。由于我国法院是审执合一,执行工作由法院负责,因而,长期以来对执行工作的管理也沿着审判体制的模式。形成“执行工作审判化管理”的现象。由于我国还没有形成一部完整的《强制执行法》,在《法院组织法》与《法官法》上,也没有对执行机构的名称、挂职范围以及执行员的法律地位、职责加以明确。但案件的执行工作却由人民法院担任,导致人民法院将两种不同职能,不同性质的工作混同管理,形成“审判员”即“执行员”或“法官”即“执行官”的错误观念,在领导和社会公众的眼中法官和执行官都一样。
3、法院领导层面对执行工作的认识程度不尽人意。近年来,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对此,相关部门也在“怎么办”等问题上制定了措施,想了一些办法,但从根本上讲,法院对提高执行机构执行能力的重要性认识还远远不够,往往是“说的多、做的少”,会议上讲了一大堆,会后能落实的不多。如“对异地执行的期限”“要把素质高的干部调到执行机构去”“提高执行人员的待遇”“配强配齐执行装备”等等。但对各级法院执行机构人员状况?如何提高执行人员待遇?执行机构应配什么样的装备?多少算配齐?什么样的装备算强?都没有任何标准,上级法院的规定、要求,下级法院执行的如何,执行与不执行,都不得而知,上级法院检查工作,习惯于“跑”马观花,走过程,听汇报。
(二)外因
1、司法体制不合理。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我们国家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这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但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实现与时俱进。现有的司法体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由此造成一些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泛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屡见不鲜,而且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2、司法执行在社会的影响不大。从历年来各级法院的工作报告来看,法院各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往往被当地政府所左右,执行工作更受“经济发展大环境”的影响。当被执行人对象是招商引资企业或是该地重要企业,基于税源,下岗等多种因素的考虑,本地政府往往会行政干预,法院也会搞地方保护,尽管中纪委三令五申,但地方政府负责人因为干预法院案件执行受到查出者,全国少见,法院举报或向上级党委报告的没有。这种现象消弱了司法执行在社会中应有的权威,背离了实现“公平与正义”执行工作主题。
二、对策
1、建立符合司法规律执行体制。执行的能力的高低首先体现为体制的科学性。建立科学的执行体制,就要借鉴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和现实基础,将执行机构没在法院,根据执行权的性质和中央对法院执行难的“三个文件”的要求,将执行工作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即“三个统一”管理模式,彻底打破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地方化的体制束缚。保证司法执行的独立运作。在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充分利用反映市场经济规律并为之服务的共同法理,完善法律体系,确保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顺利实施,具有重大和现实意义。
2、执行机构独立。我国民事机构是法院的一个内设职能部门,由所在法院统一管理,承担存在诸多弊端,缺少透明度。虽然目前法院已审执分离,但毕竟是同一法院的庭、局之间的独立。现阶段,接受理案件另成立若干执行分局,真正做到审执分开,司法和地方相对分离。这样,不仅有利于法律公正,排除干扰,还有利于集中优化资源,增加执行机构的人、财、物的利用效率和提高执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