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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平市法院化解一起涉法涉诉上访案
  发布时间:2011-01-07 15:03:25 打印 字号: | |
  柳桂花控诉史云芳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经兴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史采用撬锁的手段侵入他人住房长期使用和出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史云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能将房屋主动腾出,法院判决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因被告人史云芳年老多病,与其子相依为命,两人均无固定生活来源,且目前租房居住,生活十分困难,经兴平市人民法院和兴平市政法委共同努力,该史经申请两次共得到涉法涉诉救助金2.3万元,并决定息诉罢访,从此开始安心地生产、生活。

  原告柳桂花、李玉英(系被继承人李芳贤之养女)与被告李太升、魏增位(系史云芳之丈夫)继承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李芳贤于1955年到兴平市大阜乡正东村魏家上门与裴氏结婚(双方系再婚),魏增位当时14岁。李芳贤一生无儿女,1958年李芳贤与裴氏收养李玉英为女儿,1976年收养魏增位之子李太升为养孙。1986年裴氏去世。1989年9月9日李芳贤与柳桂花未办理结婚手续同居生活。1996年5月,经中间人以22000元从孟乐园手中购买兴平市农贸市场东排25号前后各一间房屋。李芳贤(系史云芳之公公,该李生前曾因该房屋纠纷向法院起诉一次)于1999年5月29日死亡,后柳桂花从兴平市农贸市场东排25号房屋搬出。该房屋后被魏增位实际占有。兴平市人民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原告柳桂花与被继承人李芳贤于1989年9月9日同居生活,属事实婚姻,原告柳桂花为李芳贤的合法配偶,属李芳贤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与被继承人同居期间购买的兴平市农贸市场东排25号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价值为22000元),房屋的一半归原告柳桂花所有,另一半为继承人李芳贤的遗产。原告李玉英、被告魏增位也属李芳贤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对被继承人李芳贤生前尽义务较少,在分配遗产时,应少分。被告李太升属李芳贤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养孙,属李芳贤合法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柳桂花与被告李太升(系史云芳之养子)对李芳贤生前尽义务较多,在分配遗产时,应多分。据此,根据相关法律,法院判决:兴平市农贸市场东排25号房屋由原告柳桂花居住,该房屋产权归原告柳桂花所有;判决原告柳桂花给付李玉英、魏增位遗产分割款各1100元,给付被告李太升遗产分割款4400元等。兴平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李太升提出上诉,在庭后经传唤又拒不到庭,经咸阳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史云芳拒不搬出该房屋,并且砸坏该房屋的门锁强行侵入,之后将房屋予以出租。该史于2006年5月12日曾被兴平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拘留五天,但拘留释放后该史又继续霸占申请执行人之住宅,并把该住宅非法出租给他人,使柳桂花长期无家可归。兴平市人民法院遂对柳桂花控诉史云芳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作出了如前一审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史云芳以无处安身为由长期上访缠诉,对此,兴平市法院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刑庭庭长、办案法官十分重视,经过与兴平市政法委共同作史云芳的工作,明之以理、晓之以法、动之以情,并先后两次向其发放司法救助款2.3万元后,有效解决了她家生活困难,该史与其子表示今后不再上访,使该案案结事了。
来源:兴平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