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中院刑一庭成功调处一起省院督办案件,当事人均息诉罢访,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以及政治效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
2008年2月22日晚,被告人刘梦延、秦孟同刘更更、刘海龙、刘彬等十余人在兴平市西环路“傻大姐”麻辣烫饭店二楼吃饭,刘彬在上卫生间时身上被张小伟不小心抹了一些蛋糕,为此发生争吵。刘更更、刘梦延听到后来到卫生间,刘更更用拖把打张小伟,与张小伟一起的张毅见状,就跑到一楼厨房拿了一把菜刀,上二楼后乱砍,刘梦延一伙人急忙从二楼往下跑,杨刚伟就在后面追打,在饭店门口,秦孟、刘梦延在和杨刚伟打斗过程中,用刀将杨刚伟左前臂、腕部及头上右枕部砍伤。经法医鉴定杨刚伟之伤情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五级。
该案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梦延、秦孟以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刚伟均不服,向该院提起上诉。在该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秦孟之父多次向省院上访。在二审期间,该案主审法官通过二十余次、长达两个多月分别做各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使该案民事部分调解,并对信访的相关问题妥善处置,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使该案罢访息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以及政治效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
省高院安东院长批示:该案二审处理的好。既考虑了严肃依法,又考虑了该案的具体案情,做好了案件的补救工作和双方的调解工作,体现了高度的责任意识。该院樊云院长批示:该案判处是坚持公正司法,取信于民,追求案结事了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