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4日上午9时,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渭滨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母子间因房屋产权引起的分家析产纠纷案件。
原告系被告之母,现77岁高龄,有四女一子。原告诉称:其与配偶同是国棉二厂职工,2002年购买单位的房改房一处。被告离婚后与父母居住,期间被告前妻回来与其居住在原告处。2005年原告配偶死亡后,原告与被告及其前妻关系非常紧张,要求二人搬出。但被告以继承父亲遗产为由,拒绝搬出。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分家析产。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声称其在2002年购买房改房时与父母协商自己出资8万余元,父母出资4万元共同购买该房,由于被告系残疾人,且身患皮肤癌,故将该房作为遗产留给被告居住。庭审中原告本人自始至终未到庭,由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其三个女儿到庭旁听,另一女儿出庭为原告作证。虽然原告的代理人称其只见过原告的一个女儿且未曾交谈,但其在庭审前后与原告四个女儿的密切交谈引起了审判长的注意,致使案件的真实情况疑点重重。原被告在房屋产权归属问题上产生了极大的分歧,,双方各执一词且均不能提供确凿可信的证据。
法官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耐心听取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在庭后对案件事实做了详细了解,寻找案件疑点及其突破口,积极进行法庭调解,相信在法官的公正审理和法律的公正严明下本案能够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