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年满18周岁,没有驾照,却在夜间视线不良情况下开车高速行驶,肇事后致人死亡。积极赔偿悔悟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法院从轻予以处罚。12月28日,咸阳市渭城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吴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4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吴瑶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陕DY0718号两轮摩托车,沿西安咸阳国际机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雷家村路段时,将右侧同方向驾驶自行车的曹志银撞倒,致其重度颅脑损伤,经咸阳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渭城大队认定:被告人吴瑶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吴瑶向被害人曹志银亲属赔偿损失共计11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照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吴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瑶及其法定代理人吴小俊已向被害人曹志银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悔罪表现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