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2日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庄基买卖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聪、李跃(均为化名)对被告刘成(化名)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王聪之公公、李跃之祖父李成民(化名)于1993年将登记在其子李林(化名)(系王聪之丈夫、李跃之父亲)名下的祖遗庄基(含房产),以15000元人民币转让给女婿被告刘成居住,并立有转让协议,但至今未进行变更登记。因李成民的女儿与被告夫妻感情不和,经常闹矛盾并要离婚。2010年3月9日李林病故后,原告王聪、李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刘成虽购买了庄基居住,并持有署名为李林的庄基证,但未进行变更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故请求被告返还庄基一所。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试行于2007年10月1日,而原告方1993年就转让庄基于被告,法律无溯及之效力,故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