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舞厅殴打他人,在公安人员出警后仍不听劝阻,打伤民警,并将警车窗玻璃踢碎。12月17日,咸阳市渭城区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王永刚有期徒刑六个月,对被告人王云、姚小俊、王娟、张亚龙分别判处3000元到8000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16日23时,被告人王永刚、王云、姚小俊、王娟四人酒后在咸阳市火车站烈火凤凰舞厅跳舞期间,因故殴打吴新玲,吴新玲丈夫邓洪友随后拨打110报案。110接警中心即指令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新兴路派出所出警,民警董杭军、王伟立刻赶往现场进行调查,但被告人王永刚、王云、姚小俊、王娟拒不配合,并对民警董杭军、王伟辱骂殴打,致使二人身上多处受伤。被告人姚小俊还叫来被告人张亚龙继续阻挠民警执行公务。被告人王永刚还将警车窗玻璃踢碎。案发后,被告人王云于2010年11月10日赔偿受伤民警的医疗费及被损坏车辆玻璃等共计1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永刚、王云、姚小俊、王娟、张亚龙明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仍然暴力殴打、辱骂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阻碍其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王永刚、王云、姚小俊、王娟、张亚龙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被告人王云能积极赔偿出警人员医药费及车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