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泾阳法院审理了一起村干部利用国家“普九”债务化解工作之便挪用公款案,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8年8月15日经中国共产党泾阳县高庄镇委员会同意贾某任高庄镇修石渡村党支部书记。2009年初,泾阳县财政局、教育局在落实“普九”债务化解资金过程中,被告人贾某以本村小学普九债务漏报为由要求有关部门给予解决,后经高庄镇教育组协调,于2009年6月3日从拨付给高庄镇大堡子村小学的156.3万元普九债务化解资金中付给修石渡村50万元,并将其中48万元经银行转账付至贾某账户,另外由大堡子村书记支付贾某现金3万元,其中1.6万余元用于交纳税款,1万元用于归还大堡子村书记孙文正借贾某的借款。事后贾某分八次将此公款全部取出,其中2009年6月6日从该账户现取12万元,并于2009年6月11日将其中2万元借给本村周选利用于儿子结婚,2010年4月12日周选利归还了该借款。2009年8月22日从该公款中现取2万元,于当日借给高庄镇金田玉村何坤正用于为其砂石厂购买装载机,何坤正于2010年元旦前归还了此款,并送给贾某两条玉溪烟表示感谢。2009年12月18日贾某将该公款中的1万元借给本村张志远用于其经营货车的事故处理。2010年4月14日贾某向泾阳县人民检察院缴纳了该48万元公款。2010年6月份张志远给贾某归还了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在该案中系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其担任村书记期间,利用经手国家落实普九教育化解资金的工作之便,私自将其中的2万元借予他人用于结婚,超过三个月未还;2万元借予他人用于营利活动。1万元借予他人用于处理事故,案发时尚未归还,挪用公款共计5万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案发第二日被告人贾某便将公款交至泾阳县人民检察院,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