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不法利益,手持钢管在高架桥下向过路人索取钱财。潜逃后悔悟向公安机关自首,12月15日,咸阳市渭城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涛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3日中午,被告人李涛与李阳阳、张文、杨明(该三人已判刑)四人分别手持钢管来到咸阳市渭城区正阳镇柏家嘴村北的高架桥下,以威胁语言等手段,拦住被害人陈长坤并抢走被害人陈长坤现金150元。后李涛在逃。2010年10月9日,李涛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涛以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现金15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涛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