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长武法院判决了一起因一方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另一方请求离婚的离婚案件,依法判决准予高辉(化名)与尚玲(化名)离婚。
高辉与尚玲于2010年1月15日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月28日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2月7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尚玲在婚后第三天精神病发作,并被送往精神病院治疗。高辉这时才知道尚玲于2008年已被诊断为患有精神分裂症,而尚玲及其家人在高辉与尚玲结婚前一直隐瞒尚玲患有精神病的事实。高辉遂将尚玲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属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尚玲及其家人在高辉与尚玲结婚之前未向高辉告知尚玲患有精神分裂症,故意隐瞒了尚玲患病的事实,致使高辉与尚玲在婚后无法共同生活,导致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高辉要求与尚玲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