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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都法院:纠缠一年医患纠纷 法院一周内调解
作者:王喜君  发布时间:2010-12-13 15:03:36 打印 字号: | |
  12月9日上午,秦都区法院立案庭调解了一起纠缠一年多的医患纠纷并当即履行。

  2009年8月11日,原告庞淑侠因左腿关节炎发作腿疼住进被告陕西省核工业二一五医院骨三科。入院后,进行了手术治疗,8月28日出院回家疗养。一段时间后原告疼痛仍未减轻,便到被告处述说病情,被告采取了多种治疗措施均未见效。为查明原因,原告又到西安红十字会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1、左腓总神经损伤;2、左胫神经损伤。原告认为是由于被告手术操作不当引起的,要求被告给予赔偿。被告认为其主观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双方多次交涉均未达成一致,原告遂联系10名家人到医院拉横幅、敲锣鼓,双方矛盾升级发生冲突,影响了医院正常办公秩序,110出警赶到现场制止,但问题依然未得到解决。2010年7月原告又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经咸阳市医学会鉴定认为:陕西咸阳215医院为患者庞淑侠施行的“左膝关节置换术”手术指证明确,手术过程无违规操作。患者目前左腓总神经、胫神经损伤客观存在。造成目前患者神经损伤的原因有多种可能,虽然术后一月才发现神经损伤,但仍不能完全排除手术并发症导致的可能性。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认为上述分析意见说明手术后出现的病情加重的症状与被告施行手术有一定的关系,又多次找医院方交涉均未果。

  12月2日,原告向秦都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索赔4万余元。案件受理后,法院考虑到原告属家境贫困的农民,不仅为其办理了诉讼费缓交手续,还决定对此案进行庭前调解。经法官多次与院方交涉,院方认为其主观没有过错,手术之前已告知原告手术风险,鉴定中的分析意见只是鉴定机构的推测而已,结论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原告因被告实施手术的原因且术后需家人照顾,无法从事农活的特殊情况,尽快化解纠纷。最终院方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同意一次性给予原告16000元的补偿。原告也冷静地接受了这一事实,并感谢法院在几天内就解决了医患双方长达一年半的纠纷。
来源:秦都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