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9日,果商王军(化名)诉果农张利民(化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武法院依法判决:解除王军与张利民签订的果品买卖合同;由果农张利民双倍返还果商王军定金2000元,并赔偿王军经济损失700元。
2010年9月21日,经中介人孙某介绍,果农张利民与果商王军签订了果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果农将自有的10000斤富士苹果以每市斤1.75元卖给果商王军,王军给付定金1000元,双方约定了质量标准,并约定苹果采摘后三日内装果。合同签订后第二日,果品市场价格上涨,果农张利民找到中介人要求涨价,遭到中介人的反对。果农又将定金交给同村也将苹果卖给王军的另一个果农,让其将定金退给王军,之后该果农未将定金退给王军。随后,张利民便将采摘的苹果高价卖给他人。王军按照合同的约定装果时,张利民以合同已解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并告知王军其已经把苹果卖给他人。王军无奈便将张利民起诉到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其各种经济损失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王军与被告张利民在双方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签订了果品购销合同,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张利民在合同签订后,未履行合同通知义务,便私自解除合同,并将苹果卖给他人,致使该合同难以履行,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因违约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