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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价格约定不明 依法参照市场价格确定
作者:路建昌  发布时间:2010-12-09 16:06:30 打印 字号: | |
  2010年12月7日,长武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明给付原告坳里村委会房屋买卖款26000元(含已给付的4500元)。

  2006年长武县相公镇坳里村建设居民新村为整体规划考虑,由村委会垫资修建了房屋五处(均属同一结构)。同年11月该村委会与张明协商将其中一处卖给本村村民张明,因当时该村急需用钱,经双方协商,被告当即给付人民币4500元,由于房屋的修建费用尚未决算,双方仅约定以同村村民修建的同结构房屋价值为参考。后村委会将该房屋交付被告张明使用,但双方一直未就价格事宜达成协议。同时查明,该村村委会出卖的其余相同结构四处房屋价格为2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就价格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故法院参照原告出售同结构的房屋价格予以确定,确定该房屋价值为26000元,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长武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