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洋(化名)曾因盗窃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不知悔改再次伙同他人乘夜晚用氧焊割开防盗门盗窃家电四次,依法得到了法律的严惩。12月7日,三原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该案,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何洋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5日至2010年2月27日晚,被告人何洋伙同他人驾驶租来的现代瑞丰商务轿车,用事先准备好的氧焊先后将三原县大程镇“美的”专卖店、陵前镇 “百姓家电”电器店、新兴镇 “海尔”专卖店、马额镇 “龙升”电器店的防盗门割开,盗窃各种电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6729元。
经查,被告人何洋2006年9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陕西省留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2007年1月8日被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07年1月22日被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洋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与本次所犯新罪数罪并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