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走勤劳致富路,却偏生邪念,打上了人家门口门墩石狮的主意。但迫于法律的威严,幡然悔改,投案自首。12月2日,渭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克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7日晚至6月8日凌晨许,被告人周克强伙同?兵、杨东京、?亮荣(三人已判刑)、杨新团(在逃)共五人经预谋后,驾车携带铁锨等工具,将旬邑县太村镇赵村马万荣家旧宅一对门墩石狮(价值3000元)盗走,以800元卖予刘孝弟(已判刑)。
2009年6月10日凌晨许,上述几名被告人经再次预谋后,驾车携带铁锨、撬杠、千斤顶等工具,将咸阳市渭城区周陵镇大石头村小学门前一对门墩石狮(价值8000元)盗走,以1400元卖予刘孝弟。后经鉴定,该两对门墩石狮均为清代民俗文物,等级为一般,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案发后已追退。案发后,被告人周克强于2010年4月1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克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被告人周克强于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克强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了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