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泾阳法院审理了一起村支书索要贿赂案件,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 董民(化名)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董民在2008年8月当选东风村党支部书记。2008年9月,泾阳县农林局在实施国家优质专用小麦良种推广补贴项目过程中,与泾阳县财政局共同制定了《泾阳县2008年国家优质专用小麦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并经泾阳县人民政府同意,下发正式文件,由高庄镇人民政府向高庄镇东风村下达小麦良种供种面积3713.1亩,并下发37131公斤供种卡,由村干部负责领取并发放到各户,由群众持供种卡从指定供种点按照统供价格购买良种。供种卡由供种点收回后交与供种公司,在供种结束后,再由供种公司凭收回的供种卡与县农林局进行结算,能够获得每公斤一元钱的国家专项补贴。被告人董民在2001年4月5日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了泾阳县蒋刘乡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进行农药、化肥、农地膜、种子及农药器具的经营。东风村因此将2008年小麦良种推广的供种点设在董民处。被告人董民与杨凌新西北种业公司约定每卖出一公斤良种收取劳务费0.1元钱。2008年9月,被告人董民按照高庄镇政府的要求,协助县农林局及高庄镇政府从事国家优质专用小麦良种推广补贴项目,负责将本村供种卡领回并向群众发放到户。但其却将供种卡留在自己处,只是按照统供价格给群众供应良种约6000公斤,并与杨凌新西北种业公司结算了实际销售良种的劳务费。在此过程中,因有31500公斤种子未能实际销售,由供种企业杨凌新西北种业公司调配至高庄镇大堡子村李朝阳的供种点销售,但未能要回供种卡。供种结束后,在供种公司向董民索要31500公斤供种卡时,董民以别人把钱挣了自己却白辛苦为由,向供种公司索要贿赂。供种公司答应仍按原约定返款,但被告人董民嫌太少,要求按每公斤0.2元计算。供种公司因急需供种卡与县农林局进行结算,便同意支付6300元钱。被告人董民在确保能拿到钱后将供种卡交还给供种公司。被告人董民事后将6300元全部用于个人支出。案发后,被告人董民所收赃款已全部退回检察机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民身为东风村党支部书记,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发放供种卡的行政管理工作,属于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告人董民在发放供种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将供种卡领回,有意不给当地村民下发供种卡。在供种结束后又以手中的供种卡相要挟,向他人索取现金共计63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董民辩称其曾替杨凌新西北种业公司垫付了2000多元的劳务费,故向该公司索要钱财。因供种企业不是向其归还垫付的劳务费,且该笔费用与其索要的款项互不牵连,故其辩解不能成立。被告人董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应下发的供种卡控制在自己手上,在领取应得的劳务费后,在供种企业需凭供种卡才能领取国家补贴的情况下,以不交还供种卡相要挟,向供种企业索要贿赂,供种企业为了避免自己遭受更大的损失才不得不支付6300元,其行为属索贿,应从重处罚。对辩护人认为董民无罪的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董民认罪态度尚好,并能如数退缴全部赃款6300元,有悔改表现,可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