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3日,长武法院审结了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判决位于长武县洪家街道管路村公路北边房屋归原告李明、孙梅(化名)所有,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被告刘悦(化名)予以清腾。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明之父、孙梅之夫李魁(化名)生前与被告刘悦(女)关系暧昧。2005年4月1日李魁以43600元购买高瑞(化名)位于洪家街道管路村公路北边住宅一所,面积251.43平方米,内有瓦房四间,临街道平方四间,水电齐全。并立有《房屋买卖协议》书二份,协议书上卖房人高瑞、卖房人李魁、中间人洪舟(化名)签名。被告刘悦便住该房并在临街道平房内开办商店。后李魁与刘悦为琐事发生口角。刘悦为李魁书写信件称:“……至于庄基,你愿意卖我就给你五万元,不愿卖我就给你房租费,只要你愿意租给我,要是两者都不愿意,希望你提前言传一声,我在正月初十左右打出去,你要是不想给我说,你就给谁给我捎个话,不要让我心有内疚座你的地方…..”。2009年11月19日晚7时许,李魁因车祸亡故。在清理李魁的遗物中,原告发现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和被告刘悦的信件,遂提起诉讼。被告刘悦以房屋实为他所购买,只不过买卖协议书上李魁签了他的名字,卖房人高瑞、中间人洪舟出庭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书证的证明力高于证人证言,被告书信述明了房屋的归属,两份书证相互印证,诉争房屋归原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