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因抢劫罪被判刑的柳青( 化名)在服刑期间,又被追查出伙同李祥(化名)等人犯有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再次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11月22日,三原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该案。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柳青有期徒刑十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祥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李祥驾驶一辆黑色别克车拉着吕康(另案)、柳青、郑燕去西郊水库。途中,在关中环线陕柴厂段与被害人于龙驾驶的货车相撞,之后被告人李祥便开车追赶货车,追至三、四百米处将货车逼停。被告人柳青、吕康下车用手砸货车司机于龙的车玻璃,并强行将司机于龙拉下车,对其拳打脚踢,被告人李祥也用拳头殴打于龙,后被告人柳青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于龙的背部捅伤。经鉴定,于龙的伤情属轻伤。
2009年冬季,被告人柳青伙同王哲、薛凯(二人另案)驾驶王哲借来的一辆海马小轿车,先后在三原县马额镇南王村王锁家门口盗窃奶山羊一只;在富平县淡村镇禾塬村来小丽家门口盗窃奶山羊一只;在耀县楼村乡花园村老城组封菊英家门口盗窃奶山羊一只,三人将所盗之羊拉至三原县城,由王哲销赃,共得赃款1000元。因无实物被盗之羊无法鉴定,后经村民座谈,三只羊分别经村民估价,总价值2400元。
又查,被告人柳青2010年11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原法院认为,被告人柳青、李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柳青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故意伤害犯罪中,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柳青用刀子刺伤被害人致其受伤,在故意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祥参与殴打,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在犯罪中起从属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柳青一人犯数罪,同时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又发现其有漏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柳青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