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泾阳法院审理了一起青少年密谋合伙抢劫案,以被告人赵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10年9月2日,被告人赵飞伙同李?N(另案处理)、李甜(在逃)三人在泾干镇金柳村“张成”旅社内密谋持刀实施抢劫,由李?N到泾阳县新商城对面一“两元店”购买回两把水果刀,做好准备后三人于当晚窜至泾阳县运政路伺机作案。赵飞看见原来的同学李波用手机放着音乐骑着自行车过来,李甜说把这个手机抢了。赵飞便叫李波过来,要借手机打个电话。李波看是原来的同学便将手机借给赵飞,赵飞随手递给李甜。赵飞这时问李波要钱,李波说现在身上没钱。赵飞不信便在李波身上搜,没找到现金。赵飞就对李波说要借手机玩几天,李波不同意,赵飞便从裤子口袋掏出事先准备好的铁柄水果刀抵在李波的脖子上,胁迫其向巷子西边走。李波趁赵飞不备,将自行车推倒,朝东边巷口跑回了小金花饭店。赵飞三人把自行车仍在巷子西口向北一个围墙里的坟园后便返回招待所,赵飞把刀子从房间窗户扔了出去,李?N爬上招待所房顶,把刀子扔向了北边的菜市场。当晚公安干警接到马育民报案后,由赵飞的父亲带领民警在家中将赵飞和李?N抓获。案发后被抢手机和自行车已追回并返回被害人。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了解到被告人赵飞父母常年忙于工作,对其疏于管教,现又辍学在家,致使其走上犯罪道路。庭审中被告人赵飞追悔莫及,表达了其悔改的意愿,其法定代理人也对被告人赵飞进行了教育,表示将加强对自己子女的管理,今后一定让赵飞继续上学读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飞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赵飞作案后被家人带回家里,没有主动投案,其家人也未规劝、陪同投案,受害人家属报案后才由赵波带领公安干警在家中将赵飞抓获,不属于自动投案。对其辩护人认为赵飞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赵飞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认为赵飞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赵飞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确有悔罪表现,也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