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5日,渭城区法院审结一起由盗窃犯罪过程中暴力抗拒抓捕,法院终以抢劫定罪处罚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陈朝阳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任亚信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0年5月8日上午,被告人陈朝阳和任亚信携带一把自制的T型改锥、一把黄色液压断线钳、一把砍刀(仿军用刺刀型)来到咸阳市渭城区河堤路河滩边,发现一辆红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车牌号为陕D—BK557,经鉴定价值为7290元)无人看管,便起盗窃念头。被告人陈朝阳在路边放哨,被告人任亚信用T型改锥去撬盗该车。在盗车过程中被被害人张效杰发现,被告人陈朝阳、任亚信为了逃避被害人张效杰及周围人员的抓捕,分别手持砍刀和管钳向追赶他们的群众乱抡,同时,被告人陈朝阳威胁称:谁在过来就捅谁。当日,被告人陈朝阳在该河堤路边的省水电医院门口前被抓获,被告人任亚信在该河堤路上边的一油菜田里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朝阳、任亚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盗窃他人财物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