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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私分土地征用补偿款 贪污罪定罪处罚五人均获刑
作者:任秀丽  发布时间:2010-11-17 10:27:45 打印 字号: | |
  2010年11月15日,长武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王鹏飞、王华明、王月平、王江民,王林(均为化名)利用职务之便,私分土地征用补偿款一案作出宣判,五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六年、五年、四年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

  2005年因修建福银高速公路,征用了王村部分土地,当时,五被告人均为该村村干部,将2005年征用土地青苗被长款19592元未入账,2007年追加的水浇地补偿款296564.10元,其中将73602元亦未入账,2007年6月底因王村与张家村合并,王华明不再担任该村出纳,准备交接手续,当时担任会计职务的王月平即问王鹏飞未入账的9万余元和帐内所余的10万余元现金如何处理时,王鹏飞提出将款均分,其余四人均表示同意,后经过算账,帐内现金余款实际为104426.60元,此后,王华明将帐内和帐外197500元以存折或现款形式分发给其余被告人,每人得款39500元,后王鹏飞接任该村出纳。2009年后季,县纪委,县检察院查账时,王月平用一张修村水泥路的自筹款票据28400元和另外修建村水泥路支出的45950元和30510元的两张票据顶库平帐。案发后五被告人于2010年5月27日各自向长武县人民检察院退赃39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五被告人作为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乡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公务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私分土地补偿款1975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且五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鹏飞作为对村财务负有直接监管职责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提出私分公款的犯意,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王华明、王月平作为财务管理人员,具体实施了分赃行为,在纪检、检察部门查账时,用其他票据冲抵账务,掩盖事实,且二人共同参与分赃,均系本案从犯,王江民,王林作为村干部也共同参与分赃,亦系从犯,长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五被告人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长武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