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调研的通知》的精神和上级法院的按排,武功院根据实际情况在实地调查、听汇报、座谈、翻阅案卷、查等方式对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人民陪审员情况简介
(一)人民陪审员的遴选情况。二OO五年二月该院成立了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本地人民陪审员的各项工作。按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经过层层认真筛选共选出郑志华等13名同志为该院人民陪审员,经该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同年4月12日正式任命。二OO八年该院根据上级法院的安排,依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选出苏尧等5名同志为该院人民陪审员,经该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2月5日正式任命。2010年4月该院05年选任的13名人民陪审员任职到期,经该院院党组会议研究,成立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小组,经过层层认真筛选共选出党志锋等13名同志为该院人民陪审员,经该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同年7月29日正式任命。该院的十八名人民陪审员来自我县的各个行业、阶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男15人、女3人,其中人大代表6人,政协委员3人。
年龄学历职业分布图
性 别 民 族 政治 面貌 年 龄 分 布 学历
男 女 汉 其他 党员 其他 30—40岁 41—50岁 50岁以上 本科 大专 高中及以下
党政机关工作者 10 3 12 1 12 1 3 6 4 2 11 0
企业人员 3 0 3 0 3 0 0 2 1 0 3 0
村镇居民 2 0 2 0 2 0 0 0 2 0 0 2
合计 15 3 17 1 17 1 3 8 7 2 14 2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对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范围作出的规定,该院在司法实践中按照规定办理。该院人民陪审员18人,每年参与案件数250多件,平均每参与办理案件13件,最多的办理20多件,最少的办理5件,
(三)人民陪审员的经费保障问题。在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过程中,县人民法院要继续积极主动地向党委、人大汇报重大问题和进展情况,不断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财政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在县委、县人大、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该院人民陪审员的经费有了基本的保障,其大部分经费来自县财政,小部分来自法院的自筹。其中每人每办理一件案件30元。2005年至今,该院已兑付陪审员陪审费用4万余元。为保障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的安全问题,该院专门制定了“关于保障陪审员履行职责安全防范措施”,到现在为止在本辖区内还没有发生过人民陪审员因参与案件受到人身方面的威胁等情况。
(四)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培训情况。县法院由政治科负责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各业务庭室根据自己办理案件情况向政工科提出申请,由政工科负责联系和按排。法院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一是集中培训。选任的 18名人民陪审员参加了省院组织的集中上岗培训,选用国家法官学院的统编教材,采取了法官教学模式进行培训。除上级法院组织的培训外,县法院根据审判实务,有计划地定期分刑事、民商事、行政进行业务培训,有了初步的效果。
二、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参与意识不强。一是由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标准不统一,资格条件缺乏法律明确规定,导致人民陪审员素质参差不齐,陪审员的陪审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二是参与陪审的陪审员往往由办案法官来决定,陪审员对审判员有明显的依附倾向。庭审中,陪审员或开庭时坐一坐,只陪不审;或根据审判长的要求做些调解、协调工作。实践中出现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待完善。
(二)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过去法律对人民陪审员的陪审范围没有进行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哪些案件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完全由法官自行决定,这就增大了法官的随意性,实际工作中也不好操作。为解决这一问题,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案件范围和数量,主要限于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婚姻家庭案件、青少年犯罪案件及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等,但实际上是于法无据的。
(三)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期间的待遇问题难以落实。《人民法院组织法》没有对人民陪审员的补助、经费来源等做出具体的规定,使得法院对陪审员的经费补偿标准掌握难度大,再加法院经费紧张,对人民陪审员补助较少。如果这一问题持续得不到解决,将难以调动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
性,难以吸引高素质的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最终将使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不够。
(四)人民陪审员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各法院普遍缺少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管理的专门机构,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考核、奖励、培训等工作程序、日常管理、经济待遇等方面也多是空白,没有章程。当前,对人民陪审员存在“实用主义”思想,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由于对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缺少明确的监督管理措施,导致陪审员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不强,有的陪审员以工作较忙不能出庭陪审,不认真参加庭审和合议。由于目前错案追究制度还没有完全规范化,对因陪审员的原因造成的错案如何处理尚无法律规定,这样容易出现陪审员的“暗箱操作”问题,不利于司法公正和法院形象。
三、落实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最高法院和司法部为落实《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先后出台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办法》,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和管理提出了具体意见。要按照《决定》及最高法院、司法部有关规范性意见,抓好“五个机制”,把人民陪审制度真正落实到实处。
(一)要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机制。《决定》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任免、案件审理、培训、考核表彰等内
容,因此必须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全方位的管理。一是建立陪审员的管理机构、选任、培训、权利义务、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待遇及奖惩等作出明确的规定,既要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保障其权利的行使,又要明确其负有的职责,制定人民陪审员行为规范和详细的工作质量考核标准。二是要在政工部门设立专门的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作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日常管理和培训工作。要为每一名人民陪审员建立人民陪审员档案,详细记录其个人履历、申请或推荐、任命、参加审判活动及奖惩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表现突出的要进行表彰。三是为方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人民陪审员实行“集中管理、分类使用”。对人民陪审员的使用应由立案庭负责。原则上,使用人民陪审员应由案件承办人或相关当事人提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办公室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但也应当考虑陪审员的专业特长和案件性质。特别是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及特殊情况的案件,可根据人民陪审员的不同分类,从相关大类中随机抽取。如对于医疗纠纷案件,可从懂医的人民陪审员抽取;姻婚家庭、妇女维权案件,则可从女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表彰等都需要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支持,可以采取设立联席会议、成立统一领导小组等形式,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
(二)要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机制。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具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既可以认定事实,也可以适用法律。因此,必须要有一支较为知法、懂法,熟悉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十分必要,而且意义重大。要建立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制度,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初任培训和定期培训。人民陪审员的岗位培训,要纳入法院的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审判制度、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证据规则、审判道德和审判纪律等,重点是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和参审能力。
(三)要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的程序保障机制。人民陪审员的主要任务是参加庭审、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因此,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运作应突出强调庭审方式和程序保障。应加强和规范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引导,对人民陪审员既要释明法律,又不能对陪审员进行暗示或诱导。法官应向人民陪审员说明证据采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示明证据事实和法律争议的焦点,并对选择的利害关系、后果作客观说明,但不能侵犯陪审员的独立判断,不能强制陪审员听从法官的意见。人民陪审员参与开庭、调查、调解,并根据内心确认的证据、事实发表意见。根据《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对案件的裁判存在较大分歧的情况下,可以将案件提交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当一名法官与两名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也可以启动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程序。
(四)要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的经费保障机制。经费保障是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经费的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就会流于形式。因此,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应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要确定交通补助标准、用餐标准等,便于执行。对于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所在单位阻挠其参加审判工作,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等劳动待遇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司法建议书或接照《民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将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有的补助和实施陪审员制度所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保障每年按预算足额拨付。为切实从法院范围内解决人民陪审员的经费问题,建议法院向同级人大报告同意后,由政府下发规范性文件,对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发生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费予以实报实销,误工费按规定支付;对于参与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还应当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具体标准可由各地生活水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