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三原法院依法审理了原告秦爱(化名)诉被告木制品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借款到期后又不归不本金,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后,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约定的四倍利率及支付违约金的诉求依法获得支持。 2008年7月13日因木器厂资金周转困难,经他人介绍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与原告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以及债权债务与原告无关,被告每月15日向原告支付红利2500元,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双方应严格遵照合同执行,若一方违约,应承担2万元违约金,借款期限至2009年1月13日。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三个月的红利7.5万元后拒绝再行支付,且借款期满亦不归还本金。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09年7月25日又与原告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约定被告至支付原告全部借款之日止应每月支付原告红利2.5万元,被告应尽快向原告支付借款及红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协议签订后被告仍未按协议履行,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后于2010年7月14日诉讼来院。
三原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名为合作协议,但从其内容来看却符合借款合同的实质要件,故应认定为是一份借款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返还借款、支付利息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向其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照准。被告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按照约定承担违约金2万元不违背法律规定,法院应予准许。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从2008年7月13日起至返还之日止该5万元之利息,并且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