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3日长武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包庇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陈妮(化名)拘役5个月。
2010年4月19日6时50分许,被告人陈妮(化名)乘坐刘明(化名)无证驾驶的隆鑫—125型无牌两轮摩托车沿长宁公路自东向西行至肇事点,与李刚(化名)无证驾驶的新大洲本田—125型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刚受重伤,经送长武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陈妮既未保护现场,也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冒充肇事车辆驾驶人,隐瞒刘明驾驶肇事车辆的事实,向公安机关多次作假证,误导了公安机关的案件侦查,致使长武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陈妮负交通肇事全部责任的责任认定。后长武县交通警察大队撤销了(4-19交通肇事案)该责任认定书,并重新做出了刘明负4-19交通肇事案全部责任的认定。
被告人陈妮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予以包庇,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包庇罪。被告人陈妮在发生肇事后,既未保护现场,也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冒充肇事者隐瞒事实,多次作假证,误导了公安机关的案件侦查,应依法惩处,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