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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十五万元执行款院长亲自送农家
作者:姚宝民  发布时间:2010-11-03 14:21:25 打印 字号: | |
旬邑法院院长陈建利将执行款送到申请人手中
  11月2日上午,旬邑法院院长陈建利同志带领执行人员深入到旬邑县张洪镇上皇楼村、太村镇赵村,分别为申请人潘建英(化名)、崔军学(化名)送去3.9万余元、11万余元执行款,并且为申请人送去了面粉、食油等慰问品,两位申请人及家人紧紧握住院长的手激动地说:“感谢陈院长、感谢执行法官、感谢法院为我们及时执行了案件,亲自还将钱送到家里,太感谢你们了,谢谢人民的好法官!”

  崔军学系旬邑太村镇赵村人。2009年3月7日,申请人崔军学乘坐被执行人崔卫锋(化名)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沿旬邑县西大街由西向东行至西桥时发生交通肇事,致申请人崔军学智力缺损为六级残疾、颅骨缺损为十级残疾。2010年4月16日,经旬邑法院一审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西安临潼支公司赔偿11万余元,被执行人崔卫锋(化名)赔偿1.2万余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西安市临潼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咸阳市中院,同年7月28日,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今年8月18日,申请人申请旬邑法院强制执行,鉴于申请人崔军学已伤残,且其妻也患有一级残疾,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该案执行受理后,院上高度重视,院长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执行方案,抽调精兵强调,采取多种强有力的执行措施,先对被执行人崔卫锋1.2余万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8700元,其余申请人放弃)执结兑付申请人,近日对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西安市临潼支公司进行彻底执结11万余元,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依法保障。

  潘建民(化名)系旬邑县张洪镇上皇楼村人。申请人潘建民受雇于被执行人杜小锋(化名)后为被执行人川兴果业有限公司建果品储藏室,2008年5月12日在汶川大地震中申请人从施工的二层甲板上跌落受伤,致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胫骨髁间嵴撕脱骨折、右根骨骨折,鉴定为八级伤残。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2010年5月21日,咸阳市中院判决被执行人川兴果业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15743.56元,被执行人杜占林赔偿申请人23615.34元,二被执行人互负连带责任。同年8月5日,申请人潘建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法对川兴果业有限公司执结本案全部标的款39358.9元,并及时将执行款亲自送到申请人潘建民家,申请人及其妻子激动的泪水不停地流,紧紧握住院长的手说:“非常感谢法院、非常感谢党,您们不但给我送来了执行款,而且送来了温暖,送来了关爱!”
来源:旬邑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