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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又伤人 毁坏财物十被告领刑
作者:鄢峰  发布时间:2010-11-03 09:04:20 打印 字号: | |
  10月27日,三原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十人犯罪团伙案。以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进、张宏有期徒刑八年和六年;以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魏延有期徒刑三年;以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进等七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不等的刑期。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3日晚,被告人王进在三原县一网吧上网时遇见韩某,韩某讽刺王进之后离开。在该网吧上网的被告人张宏、焦升、段强得知后要去打韩某,王进同意后,张宏、焦升、段强纠集张进、张建、许磊、杨林、朱军、小文、小斌(二人在逃)手持洋镐把、钢管、匕首等物在城隍庙广场对韩某实施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韩某逃跑,张宏等被告人追至步行街北口将韩某打倒在地后逃离现场。在殴打过程中王进曾打电话询问情况,后给张宏钱,指使其安排其他被告人躲藏。经鉴定,韩某伤情属重伤。

  2010年元月初,被告人王进、张宏、魏延、左勇、王海洋(二人另案处理)、李辉(在逃)等人纠集在一起,先后多次到明德亭东边的乐天动漫游戏厅找经理要求看场子收保护费,均被拒绝。2010年元月8日晚,王进、张宏、魏延、左勇、王海洋、李辉携带由王进事先购得的洋镐把来到该游戏厅,将六台游戏机砸坏后逃离,经鉴定该六台游戏机价值人民币10730元。

  在王进等人对乐天动漫游戏厅多次威胁并砸毁游戏机后,王进等人又多次威胁游戏厅经理要求看场子,该游戏厅经理迫于无奈,于2010年元月18日同意由王进为其看场子,其每月支付王进保护费7000元。后王进带领张宏、魏延、焦升等进驻游戏厅。至2010年3月份,王进等人从该游戏厅拿走现金人民币14000元,用于他们吃、住及其它花销。

  三原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进、张宏、许磊、张进、焦升、杨林、张建、段强、魏延、朱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进、张宏、魏延故意毁坏游戏厅财物价值人民币10730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三被告人采用威胁手段,多次要求为游戏厅看场子收保护费,并最终从游戏厅拿走人民币14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以上均系化名)
来源:三原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