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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牛致人受伤起纷争 法官入户调解促和谐
作者:崔宁  发布时间:2010-11-03 09:01:14 打印 字号: | |
  11月2日,长武县人民法院入户成功调解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2010年6月4日11时许,被告杨宏(化名)将自家饲养的耕牛拴在庄基崖背后西场边荒地一桐树上放牧,由于拴牛的绳较长,加之被告没有看管,任由牛自由活动。牛抵原告家的麦草垛并踩踏了原告洪冬(化名)家的场面,原告上前阻挡,被牛抵顶,急乱之中被牛绳缠绕,将原告致伤。在长武华仁医院住院治疗7天,诊断为左臂挠骨骨折,支付医疗费6420元,原、被告多次在村干部的主持下调解均无结果,遂诉讼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庭审结束后,法庭即深入案发地到原、被告居住的村庄,找准矛盾的焦点,从情、理、法、利等多角度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阐明法律规定。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意见: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误工、陪侍、营养、后续治疗费等2900元,其余费用由原告自负。
来源:长武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