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院正常工作秩序,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是指在本院办公审判区域内或审判执行过程中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正常工作秩序或人身财产安全,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情况。
第三条 突发事件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党组成员担任,法警支队、办公室、司法行政管理装备处、信访办、司法技术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具体联络工作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相关庭室负责。
1、涉诉信访突发事件的联络工作由信访办负责,审判、执行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由与此事件有关的庭(室)负责。
2、与公共卫生有关的突发事件的联络工作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负责。
3、与自然灾害有关的突发事件的联络工作由法警支队负责。
第四条 本院突发事件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并指挥实施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协调解决突发性事件引发和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指挥该院相关部门干警协同配合,向上级法院和有关部门汇报突发事件的引发和处置情况。
第五条 院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原则及办法。
第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院突发事件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按照事件的实际情况调动相关部门实施处置方案;按照本院《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逐级上报情况,即重大信息报送最迟不得超过4个小时,紧急情况随发随报,报送最迟不得超过2个小时,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原因和结果;最后进行情况总结,并逐级上报处置情况。
第七条 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及后勤保障由相关部门负责。
1、办公室负责事件信息收集和向院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汇报、通报工作。
2、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负责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3、司法技术室负责对突发事件当事人的现场急救和初步诊断,提出医疗方面的指导意见。
第八条 法警支队根据《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支队处置突发事件预案》的规定负责并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联络部门负责人在发现或接报紧急情况后,立即报告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并根据情况通知相关成员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
第十条 如出现受伤及有生命危险的情况时,应在法医陪同下迅速送往医院急救,联络部门负责对现场情况及整个过程完整记录,时间力求准确;法医负责具体记录受伤人员体征及救治过程,包括医院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应针对情况及时研究处理措施,紧急情况解除后,由党组会议或院务会议研究善后事宜。
第十二条 各联络负责部门及成员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如因工作不力、贻误时机导致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理直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