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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销假制度
  发布时间:2010-11-01 10:45:18 打印 字号: | |
  一、请事假、婚假、丧假、产假、公休假、探亲假等应按照程序办理,做到事前逐级请假,事后及时销假。

二、请假人应填写好请假条,按批假权限规定办理并报政治部备案。

三、批假权限。干警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2天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部门副职请假3天以上及部门正职请假的,由主管院领导审核院长审批。病假超过7天的,要公休假中扣除。

四、请病假应持疾病诊断证明。因事情紧急未能办理请假手续或因急病、重病等不能及时送交疾病诊断证明的,可委托人人、家属先行口头请假,事后本人应立即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五、假期届满,应按时返回并及时销假。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返回的,则应事先来信(电)与本部门领导联系并说明事由,到岗后应立即补办续假手续。逾期不归者或到岗后未补办续假手续的按旷工论处。

六、本办法从2009年9月1日起实行,此前有关请假、销假规定同时废止。

附:国家关于假期的有关规定。

国家关于假期的有关规定

  (一)病假:

1、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给本人工资90%。

(2)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发全工资。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给本人工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病假期间工资计算基数:

(1)干部本人以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四项之和为基数。

(2)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按规定计算的奖金两项之和为基数。

(二)婚假:

工作人员结婚假若为1-3天。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系初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结婚双方在两地,一方需赴外地办理婚事的,可按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假期逢节假日顺延。

(产假):

1、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妊娠、生育,可凭就诊医院证明给产假90天。凡满24岁初产、难产的各增加15天,多胎产的每多产一胎另加15天。

2、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疗机构证明给予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怀孕2个月至4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给予产假42天。

3、凡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

(四)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的人员,同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节、假日团聚的,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已婚人员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30天;未婚人员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已婚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20天;夫妻分居两地的从结婚的次年享受探望配偶假,路程假另加。

(五)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死亡,需个人料理的可给假3天,需赴外地料理的给路程假、节假日顺延。

(六)公休假:

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5年,每年休假3天;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0年,每年休假7天;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每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每年休假15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含20天)的,学习培训请假超过1个月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工作人员一年内病假和疗养时间超过25天的,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年休假时间的,病假、事假相加超过35天的,当年不再安排休假。
责任编辑:陕西咸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