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司法宣传和信息、简报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司法水平和工作质量、扩大法院影响力,树立良好形象的重要保障。为了调动和激励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司法宣传和信息、简报工作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关于司法宣传工作的奖励
1、对在市级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发表的有关宣传法院工作的新闻宣传报道的文章、图片、声像等,每篇奖励50元。
2、对在省级新闻媒体发表的新闻宣传报道文章,1000字以下的每篇奖励100元,1000字以上的每篇奖励150元。图片新闻每幅50元。
3、对在《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陕西日报》上发表的反映工作经验、先进事迹等法院良好形象的宣传报道文章,500字以下的每篇奖励100元,500字到1000字的每篇奖励200元;1000字到2000字的每篇奖励300元;2000字以上的每篇奖励400元;图片新闻,每幅按500字以下标准奖励。其它短篇新闻稿件每篇奖励50元。在头版上发表的,实行双倍奖励。对在《人民日报》上发表的新闻宣传文章、图片,按《陕西日报》、《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的奖励标准实行双倍奖励。
4、对在《咸阳电视台》、《陕西电视台》新闻联播收播发的新闻资料及要闻,每条一次性分别奖励为80元、100元。对在《中央电视台》CCTV1、新闻频道上播发的新闻宣传资料,每条一次性奖励800元。对在《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播发的新闻宣传资料,每条一次性奖励400元,每部专题一次性奖励800元。
5、对被《陕西法院网》等省级网站采用的新闻稿件奖励30元;被《中国法院网》等国家级网站采用的新闻稿件奖励100元。
第三条 关于信息、简报的奖励
1、对被最高法院《每日信息》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的有关内部刊物、内部资料采用的,500字到1000字的一次性奖励100元,1000字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元;被省法院内部刊物采用的信息、简报,500字以内的一次性奖励50元,500字以上一次性奖励100元。
2、凡被本院采用的信息、简报,按岗位目标责任考评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符合本奖励办法的新闻宣传和信息、简报,被两家以上媒体刊载或转载的,取其奖项高的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五条 凡属于合作撰写的宣传稿件以及信息、简报,按每篇刊登的标准计算。
第六条 凡属于多人署名的作品,只奖励第一署名人;第一署名人为新闻记者的,奖励第二署名人,依次类推,不对多人同时奖励。
第七条 凡属于个人采集、撰写的信息被媒体或上级部门内部刊物采用的,予以奖励;属于编发的信息、简报被采用的,不予奖励。
第八条 凡以单位署名发表的宣传稿件以及信息、简报,按其职务行为对待,不予奖励。
第九条 司法宣传和信息、简报,实行文责自负,如严重失实造成较大影响或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酬金的,令其退回奖金,并视情况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条 对院机关司法宣传和信息、简报的奖励,每年实施一次。由各部门分别统计并附原件及相关资料上报,简报方面的报研究室审核,司法宣传方面的报宣传教育培训处审核,信息方面的报办公室审核,而后由宣传教育培训处进行汇总,统一审定后进行奖励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内设机构和全体人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O一O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2004]141号《关于信息、调研、宣传报道工作考评及奖励办法(试行)》即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