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调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调研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调研工作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招标管理规则(试行)》和《陕西省人民法院调研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法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调研工作是指全市两级法院有组织、有计划的确定一般调研课题和重点调研课题,并形成书面调研报告的调研工作。
第二条 调研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审判工作、司法改革和队伍建设服务。
二、组织领导
第三条 全市两级法院的党组应当加强对调研工作的领导,每年应当专题研究调研工作,切实解决调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市中院应当加强对各基层人民法院调研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调研机构和人员培训
第五条 研究室属审判综合部门,研究室的人员配备应以满足调研工作需要为标准。条件具备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研究室,条件不具备的应当设专职调研人员。市中院的各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调研工作,有条件的还可以成立调研组。
第六条 调研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提出开展调研工作的建议和计划;组织落实本院领导或者上级法院指定、委托的调研课题任务;协调本院各部门开展综合性的调研活动;组织交流和推广调研成果;起草或修改有关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掌握审判工作综合情况。
第七条 研究室的调研人员应当从有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或者具有较高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中选任,并应当与业务庭室人员进行定期交流。
第八条 市中院负责在全市两级法院组建调研网络,各基层法院要在本院组建调研网络。调研网络人员依据其擅长研究领域可以分为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综合等类,纳入调研网络信息库。调研网络人员享有优先在本院或者全市法院内部刊物发表稿件,优先接受培训,获取调研资料等项权利,承担完成调研课题和其他调研工作的义务。
第九条 市中院和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制定调研人员培训计划,对调研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
四、调研课题管理
第十条 全市法院的调研课题分为一般调研课题和重点调研课题。一般调研课题由两级法院内设各部门提出意见,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由研究室(专职调研人员)汇总,报请主管副院长确定,报市中院研究室备案;重点调研课题由各基层法院或者中院各部门提出申请,市中院研究室负责汇总,报主管副院长审核后,由市中院院长或者党组确定。
第十一条 全市法院的重点调研课题由市中院研究室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一般调研课题由各部门自行管理,研究室(专职调研人员)监督落实。
第十二条 各基层法院和市中院承担调研任务的各部门应根据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院或者本部门的重点调研课题,在每年二月底前向市中院研究室报送当年的调研题目和计划。市中院应当认真审查各单位部门的调研课题,必要时可以建议另行选题。重点调研课题确定后,承担课题的单位部门应当将调研课题名称、课题负责人、撰写提纲、完成时间等情况报市中院备案,并按有关要求,按时报送已完成的调研成果。
第十三条 申请全市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的条件是:
(一)组成三人以上、七人以下的课题组;
(二)课题主持人应为两级法院部门负责人以上的领导;
(三)同意遵守市中院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重点课题立项审批的评议标准主要是:
(一)按照要求填写了《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课题组成人员的整体力量较强,具有完成该课题的能力;
(三)申请人对申请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对该课题的研究现状比较了解;
(四)课题调研方向正确,构思合理,或者具有新颖的调研视角、科学的调研方法;
(五)重点课题的申请人或所在单位有配套资金资助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承担重点调研课题的课题组必须于第二年4月底之前完成调研报告,并将调研报告一式五份和电子文本报送市中院研究室。
第十六条 研究室负责对承担全市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的各课题组所完成调研报告进行验收。
验收标准如下:
(一)政治方向正确,理论研究创新,并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二)具有调查的第一手材料;
(三)对存在的有关问题及其原因分析深入;
(四)对解决有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论证充分;
(五)调研报告不少于1万字,并附内容提要。
第十七条 在重点课题验收合格前,未经市中院研究室同意不得公开发表调研成果。
第十八条 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加重点调研课题组的,全市两级法院应当安排课题组成员参加调研工作所需的时间。
第十九条 调研课题的完成情况由各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或专职调研人员负责监督。研究室在收到调研报告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指定课题组在一定的时间内修改。未完成重点调研课题的承担单位,下年度内不得承担重点调研课题。
五、物质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全市两级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调研经费。调研经费用于优秀调研成果奖励、重点调研课题经费和调研工作所需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市中院可以设立全市重点调研课题专项经费。课题经费实施一次核定、分期拨付、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调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课题研究工作。全市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经费,由市中院研究室监督使用。
第二十三条 调研经费要专款专用,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全市两级法院应为调研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调研所需资料。
六、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五条 全市两级法院应当建立调研工作考核制度,并纳入目标责任管理,作为考核单位和个人工作成绩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全市两级法院应根据各自条件建立调研工作奖励制度。
对调研成绩显著的个人和获奖调研成果的课题组成员,应予表彰,在职级晋升中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 市中院定期组织优秀调研成果评比活动,对调研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八条 对获得优秀调研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全市两级法院可优先组织其进行学习、交流和考察活动。
七、成果转化
第二十九条 调研成果应当及时转化。调研成果转化主要形式是:
(一)成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成为立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成为有指导意义的规范性文件;
(四)调研成果通过新闻媒体刊登或通过内部工作简报、情况反映、信息、 会议纪要、调研刊物等形式刊登后,对实际工作产生积极作用;
(五)调研成果被确定为试点经验予以推广。
市中院研究室应当对经过试点后予以推广的调研成果进行跟踪检查指导,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报上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十条 全市两级法院应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和检察等有关机关和部门的调研机构,以及与上级法院、政法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的联系,积极开展调研成果的交流和法学理论的研究,拓宽成果转化的途径,并不定期进行辖区内外调研成果交流活动。
八、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