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司法公正,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确保群众来信来访渠道畅通,及时解决当事人反映的涉诉案件等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主管信访工作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任副组长,执行局局长、各业务庭庭长、法警支队队长和信访办主任为成员。
第三条 信访办公室具体负责来访接待事宜,安排院长预约接待,协调基层法院和本院各庭(处、室)共同做好来访接待工作。
第四条 接待来访群众要做到文明、规范、高效,严格执行《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第二章 信访工作范围
第五条 负责接待来访人员,做好来访登记,解答法律规定,做好当事人息诉工作。
第六条 受理群众检举、揭发、控告和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自首,并分别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七条 处理来信,进行分类登记、转处有关单位并复函。
第八条 审查处理基层法院生效的民商事案件的申诉,及本院审理生效的刑事、行政等案件申诉。
第九条 做好来信来访情况分析,搞好要情摘报,定期提供书面信访工作信息。
第十条 协助院长做好院长接待日工作,对批办事项整理归类、转交督办,并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办理领导交办事项及有关机关督办转办事项。
第三章 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二条 信访办公室应当对来访事宜进行登记、分类、分级处理,并与上下级法院及人大常委会、市委政法委、市联席办等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建立协调预警机制。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本院终审裁判的刑事、行政等案件不服,第一次申诉时,由原承办人及所在庭室接待处理,接待时应依法据理做好当事人息诉服判工作,填写初访情况接待单;当事人若继续申诉或超过6个月以上来访的,由信访办接待处理。提出申诉的,由立案庭负责受理。
第十四条 凡涉及基层法院正在审理或对其已生效裁判不服来访的,原则通知当事人去原审法院处理或函转原审法院处理并限时报结果。如当事人缠访,通知基层法院来人处理,南八县2小时内赶到,北五县4小时内赶到。
第十五条 集体来访的,首先稳控群众情绪,问明情况,告知其选派代表进行接访。接访由本院正在审理、执行、立案复查的相关部门做好疏导、说服和解释工作,信访办公室协助。如遇突发事件情况紧急,立即报告主管副院长并启动院处理突发事件处理机制,按本院《突发事件处置办法》处置。
第十六条 群众来信来访要求督办、催办、反映本院正在审理、审查、复议案件相关问题以及有关部门正在处理的其他问题的;反映基层法院正在审理、执行、立案审查(复查)、复议案件相关问题以及有关部门正在处理的,由信访办公室负责分类,直接转交基层法院或本院相关部门办理。来访来信的答复、回复、报告工作由承办部门负责。重大问题由信访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告主管副院长或院长决定。
第十七条 各类案件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经本院复查驳回或指令基层法院再审,本院维持原判决、裁定后,当事人仍坚持向本院申诉或申请再审的,由信访办公室负责审查,对可能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意见,报主管副院长或院长接待做进一步审查,由主管副院长或院长决定是否立案审查。
第十八条 对本院审理终结的一、二审案件、执行案件、再审案件、立案(审查)、复查、复议案件,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以及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半年内来访申诉的息诉罢访工作,由相关业务庭、处、室负责,信访办公室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当事人的工作。所有司法程序终结半年后,若当事人仍来信来访申诉,由信访办公室负责审查,根据案件情况建议重新立案审查(复查)或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原承办部门、办案人有责任协助信访办公室做好当事人的息诉罢访工作。
第十九条 对正常来访,由信访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业务庭、处、室接待;对非正常来访,由值班法警、保安负责通知信访办公室、法警支队。信访办公室、法警支队或值班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或有关领导;非正常来访的疏导、说服、解释工作按以下几种情况分类:5人以下(含5人)由案件承办人接访;6至15人(含15人),由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共同接访;16人以上由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共同接访,信访办公室协助。
非正常访现场的安全保卫、维持秩序工作由法警支队负责。
第二十条 接待人员对来访当事人应热情接待、耐心解答问题,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来访当事人递交的信件、诉讼材料,信访接待人员应出具收据,登记后分类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信访办通知处理接待来访事项,基层法院和本院有关人员迟延不到,或要求报结果而拖延不办的,要在两级法院进行通报。对工作不负责任、拖延,致使事态扩大酿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组监察室根据《陕西省信访条例》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院长接待
第二十三条 每月第一个星期的星期一为院长接待日;由院长、副院长依次轮流预约接待。
第二十四条 信访接待人员经审查认为需要院长接待的当事人,应于接待日3日前将案件情况报告准备参加接待的院长或副院长,并通知有关庭室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参加接待。
第二十五条 院长接待日由信访办主任(副主任)、接待员紧密配合,搞好来访接待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院长接待批办的事项,由信访室整理归类,于次日转交有关庭室或部门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庭室或部门接到院长接待的批办事项后,对有具体时间要求的,按照要求时限办结;时限要求不明确的,一般问题在一周内办结。交办事项办理期间,由信访办负责人督办,并将结果上报接待院长。
第二十八条 对院长接待批办的事项,信访办应每季度进行一次通报;对基层法院或本院有关部门逾期未办结的,应提前向接待院长汇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时限。
第二十九条 院长接待日法警支队应安排好执勤人员,确保接待日安全、高效、有序进行。
第五章 来信督办及要情摘报
第三十条 信访办对群众来信、上级机关、市级机关及其他部门、单位转来的信函应逐一登记,报有关领导审阅后,按照院内业务分工于次日转有关庭处室办理。
第三十一条 对上级机关要求报结果的信访案件,正在审理中的,转有关业务庭处室办理;已经办理结束的,转原办理庭处室,由原承办人写出报告,报送有关机关。
第三十二条 对院领导交办的信件,要认真落实,并将办理情况及时报告交办领导。
第三十三条 实行要情摘报
要情摘报包括以下内容:
1、矛盾可能激化或正在激化的。
2、集体上访或经常缠诉不休的。
3、反映本院或基层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执行中有明显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4、反映本院或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有明显错误的。
5、其他认为应当报告领导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重要情况反映由信访室具体办理,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主任审批,主任认为重要的,应提出意见呈主管院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 领导批示直接办理的,信访办立即办理。领导批示转其他庭室办理的,有关庭室不得拖延。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