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新类型的案件不断涌现,这不仅是对立法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是对一线的司法审判人员的巨大考验。如何合理、合法又合情的处理新问题、新争议成为法官们思考的难题。
张XX是一大型货车车主,2010年9月,其雇佣的驾驶员何某驾驶陕D683XX号车辆行驶于淳化县境内时撞伤了刘XX及杨XX。事故发生后刘、杨二人便向淳化县法院起诉并申请对陕D683XX号车辆进行了财产保全,在车辆被扣后,车主张XX赶到法院提出交纳保证金、解封车辆的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物品的价值,但被告车主一时又拿不出与车辆价值相当的现金,双方当事人陷入僵局。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原告同意在被告交纳了10万元保证金后解除对陕D683XX的扣押。法院本着活水养鱼,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则对本案进行了合理处理,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