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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办理财为诱饵 私吞公款进班房
作者:鄢峰  发布时间:2010-10-26 11:08:00 打印 字号: | |
  现年30岁的被告人崔宏(化名),利用职务便利,以介绍给他人办理财为诱饵,骗取他人存款34余万而私吞,案发后该崔因涉嫌贪污罪被网上追逃。后被四川省成都市铁路公安处车站派出所抓获。10月25日,三原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以犯贪污罪判处崔宏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份,三原县西阳镇村民陈某到西阳邮政储蓄所存款,时任该所所长崔宏发现陈的存款数额较大,便对陈讲,该所代办中国人寿分红型保险业务,收益比普通存款高的多,并建议其购买保险。2008年7月18日,陈某交给崔宏20万元让其帮忙办理保险业务,2008年7月26日,该崔将本金20万元以及收益交于陈某(该陈并未办理任何保险),并取得陈的信任。次日,被告人崔宏又介绍陈购买保险,陈某又将20万元交给崔宏,崔宏向陈某出具了保险合同申请表,个人承诺书以及收款收据。后崔宏不定期付给陈某保险收益。2008年底,崔宏又让陈某追加保险金10万元,并将原来的保险申请表换成30万元的,并出具了收款收据和承诺书。经查,2008年陈某并未在邮政储蓄银行办理过任何保险,该崔在收取陈的30万元保险金后未上交银行,而是予以侵吞,用于自己购买彩票。

  2008年8月份,被告人崔宏通过其姐认识了三原县鲁桥镇村民郝某,该崔向郝某介绍该行的理财产品,并于同年8月19日为其办理了理财产品(2008年9月2日理购5万元,2009年1月20日理结50983.25元)。2009年初,崔某调任邮政储蓄银行池阳街支行柜员。同年8月9日,被告人崔某又联系郝某,谎称其行的“天富2号”理财产品时间短,收益高,让郝购买。8月10日中午,该崔在池阳街支行门口收取郝某4.8万元,并讲未收的2000元是提前付给郝某的产品收益。后该崔交给郝某一份个人理财产品申请表和一张自制的收款合同,并加盖了池阳支行的对公业务章和现金讫章以及崔某的个人章。经查,2009年郝某并未在邮政储蓄银行办理过任何理财产品。该崔将收取的4.8万元未上交银行而是予以侵吞,用于归还个人帐务,2009年8月25日,被告人崔某潜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宏身为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给被告人办理保险以及理财产品为名,骗取陈某、郝某二人人民币共计34.8万元,采取不入账的手段私自予以侵吞,用于自己购买彩票、还帐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三原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